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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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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间接故意。5、罪与非罪的区分第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第二,必须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第四,对行为对象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认定。6、刑罚适用刑法第338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非法处置或者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339条规定的。包括两个罪名: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1、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为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只能是进口的固体废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5)罪与非罪的区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6)犯本罪的刑罚适用设置了三个量刑幅度。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二是,本罪属于结果犯。(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5)罪与非罪的区分构成本罪必须具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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