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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农药残留控制考察思考建议VIP免费

对台湾农药残留控制考察思考建议_第1页
对台湾农药残留控制考察思考建议_第2页
对台湾农药残留控制考察思考建议一、台湾农药基本情况台湾省农药管理主管部门为农业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及检测检验的具体单位是其所属的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二、农药残留控制工作的主要做法据介绍,80年初期台湾曾多次发生过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引起市民急性中毒事件。自此,台湾有关部门开始重视农产品,尤其是水果蔬菜的农药残留控制工作。1994年修改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不得制造、调配、加工、贩卖、储存、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农药残留超过主管机关规定安全容许量的食品,对违反者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罚款1——4万新台市。农委会、卫生署、消费者协会可以随时随地抽检市场销售农产品,对农药残留超标准的产品,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如果公布地区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就会直接影响该地区农产品销售。为了做好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控制工作,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农业部门采取了培训、检测、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以教育农民安全合理用药,鼓励生产安全健康农产品,增加收人为工作重点;以抽检和处罚为辅助手段,取得了较好地效果。近几年很少发生农药残留造成急性中毒事件。农业试验所以推广应用农药残毒生物速测技术为基础,以控制农药残毒为目标,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对使用其技术检测的农产品,销售时允许使用其注册的“绿盾”安全农产品标志。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以应用化学仪器检测技术开展抽检工作为基础,以控制农药残留容许量为目标,推广应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准则。对遵守其制订的管理制度生产的农产品销售时允许使用其注册的“吉园辅”安全农产品标志。以上两个单位的工作是在相互独立状态下运行的,并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绿盾”安全农产品标志都被台湾大多数消费者所接受,并都有相当影响。三、主要经验1.重视制定相关法律,各部门根据自己职责范围相互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了对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条款,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法规定了设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有农药残留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卫生署复函确定生化速测法在买卖契约上规定已具有法律效力,凡经生化检验不合格者可依违反契约行为采取适当法律处置,农药管理法对生产经销伪劣农药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制造、加工、输入假农药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各部门在农药残留管理上各司其职,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检测农产品残留超标准,结果送卫生署或县、市政府由他们实施处罚。各市县抽检农产品,样品送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测试,不需要支付费用,经费统一列入财政计划。2.拥有完善的农产品产销体制。农民组建产销班,产品直接进入批发市场竞卖。产销班作为批发市场参与竞卖的直接供货者,每个产销班都有统一编排的产品号码。因此,在市场上如果发现农药残留超标准的产品,可依据包装上的编码和产销班的记录,追查到生产的农户,这种完善的产销体制为实施农产品农药残留控制提供了便利条件。3.经费支持。农业试验所,药物毒物试验所开展农药残留控制工作,都有充足的财政经费来源,不需要收费或创收解决,仪器设备及实验室都得到很好地充实,也较先进。这些单位内部管理,检测体系较完整和科学,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四、建议1.积极探索开展农药残留控制工作。可借鉴台湾的经验,探讨蔬菜生产场所开展残留检测工作,鼓励农民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生产安全农产品。同时加强对农民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工作,宣传农药残留基本知识。探讨在批发市场上开展农药残留检测工作,探讨统一使用放心果蔬标志,及我国现已有的“有机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应用。2.加快制定有关处罚办法。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工作,加强农民用药技术指导,抽检样品,对违反者处罚,三项措施缺一不可。我们当前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准的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违法者不能处罚,教育农民就难以进行。3.正确对待生化速测法和化学仪器法。两种方法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我们在应用时应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取其长,避其短。生化速测法在目前多数地方没有仪器的检测的情况下,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检测高毒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简便方法。但是生化速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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