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思考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自侦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作出逮捕决定,难以抵御说情风,不作逮捕决定,又可能造成自侦部门甚至“一把手”的不理解。基层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不仅能够改善基层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外部环境,缓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还有利于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同时也便于上一级院在本地区形成较为统一审查逮捕执法尺度,从而避免了尺度不统一、宽严不适度的情形。因此,“上提一级”与以往的“备案审查”相比,能更好地加强监督,提高案件质量。但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模式下,市(分)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基层院自侦部门在一些案件的认识上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一、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个案认识不一致的原因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在部分案件上可能会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自侦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构成主要是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具有可变性,犯罪嫌疑人、证人主要是根据事后的回忆来陈述案件事实的,且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供述、陈述时大都“趋利避害”),言词证据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点,“一对一证据”也大量存在。由此以来,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识也就不同,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识也同样会产生不同认识。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在执法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案件数量是考量自侦部门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方面,侦查活动中难免会“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而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必须奉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相当时利益归犯罪嫌疑人”的执法理念,这样一来,把关严了,一旦作出不捕决定,自侦部门往往会有一些误解。2、自侦部门承办人在取证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注重收集言词证据,不注意收集其他不可变证据,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辩解。有的承办人对无罪辩解没有问到位或不记录、不入卷,一旦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出现无罪辩解(或者翻供),自侦部门承办人往往认为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在徇私、徇情,进而造成误解。3、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少数承办人阅卷不细,证据列举不能够反映案件全貌;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事先没有制定讯问提纲,导致讯问的针对性不强、抓不住重点,排除不了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起不到提审应有的效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一些对案件上的认识问题,不能够很好地与自侦部门承办人沟通,并要求自侦部门在审查逮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证据。当然,也不排除案件到上一级审查逮捕时,排除了基层的外界压力,但又产生了新的人情因素、新的压力,给案件的依法办理带来新的困难。二、基层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如何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1、市(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基层院自侦部门应加强沟通。自侦部门办案,主要靠激情,增加办案数量是动力;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要更多的靠理性,错捕追责是顾虑。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本地区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共同提高,都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因此,在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使执法理念更好地磨合,做到激情和理性的统一,这样就能够更好地避免分歧和误解。对于市(分)院侦监部门经审查,拟不捕或建议撤回提请的案件,如果同基层院自侦部门意见分歧较大,可通知基层院自侦部门的承办人、分管领导参加讨论,便于及时消化处理不同意见。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提交市院检委会讨论决定。2、基层院自侦部门应强化对提请逮捕前的证据梳理与把关,避免盲目提请。基层院自侦部门可确定一名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在提请逮捕前对现有证据材料及案卷总体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其职责类似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职责(有的基层院设立了“案管中心”)。自侦部门在进行报捕前的审查时,还可邀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自行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