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暂行规定为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增强一线作业员工的安全技能水平,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特做相关规定如下:一、三级安全培训1、适用对象:新员工2、具体规定:(1)任何新员工入厂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否则不能安排其独自作业及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作。(2)厂级安全培训由安全设备部组织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完毕,考核合格后,进行部级安全培训。部级安全培训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部级安全培训完毕,考核合格后,进行班组级安全培训。(3)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组织进行,班组级安全培训完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二、变换工种安全培训1、适用对象:(1)从其他部门调岗到作业一线的;(2)本部门内部作业人员调岗;(3)生产作业员工之间临时借调;2、具体规定:(1)从其他部门调岗到作业一线的,必须组织进行部、班级安全培训并考核。(2)本部门内部作业一线人员调岗,必须组织进行班级安全培训并考核。(3)生产一线员工临时之间借调,作业区班组长必须对其进行安全告知,安全告知完毕可只进行实操考核。三、复工安全培训1、适用对象:(1)工伤复工(2)孕妇复工(3)离岗3个月以内复工(4)离岗3个月以上复工2、具体规定:(1)发生工伤,痊愈复工的,必须进行班组级安全培训并考核。(2)孕妇休产假复工,必须进行班组级安全培训并考核。第1页共20页(3)无论何种原因,离岗3个月以内的,必须进行班组级安全培训并考核。(4)无论何种原因,离岗3个月以上的,必须进行部、班组级安全培训并考核。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1、适用对象:焊工、电工及其他特种作业工种2、具体规定:必须持证上岗。五、安全培训记录规定1、安全培训必须保留书面的培训记录、考卷及安全培训考核记录。2、安全培训全部完成后,培训记录、考卷各部门保留存档备查,考核记录交安全设备部存档。3、安全培训书面记录保存时间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安全培训未保留书面记录的,视为安全培训未进行,对责任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罚20元。六、安全培训考核要求1、厂、部级安全考核应采用试卷闭卷考核,班组级安全培训除试卷考核外还必须进行上岗实操考核。2、试卷考核六十分及格,实操考核满分通过。3、第一次考核未通过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再未通过的,处罚20元,第三次未通过的,经公司研究后出具处理意见。第二篇:教师培训暂行规定教师培训暂行规定(衡财工院字[2006]40号)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尽快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建立一支师德高尚,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结构合理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对在职教师培训暂作如下规定:一、培训方式1、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2、课程进修与短期培训;3、参加学术交流和研讨会;第2页共20页4、公派出国培训和访问学者;5、新教师岗前和上岗培训。二、培训对象及具体确定办法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我院正式或聘用教师,均属培训对象。具体确定办法如下:1、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学院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国民系列硕、博士学位,专业选择上应符合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宣教处和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研究生统考。2、课程进修与短期培训各系、部根据专业设置及师资培训计划、专业需求的轻重缓急、经费从紧、一年内对个人不重复安排、专业教师二年内必须参加一次本专业的业务进修或实训等原则,每年向人事宣教处报送教师课程进修和短期培训计划,由人事宣教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及学院当年教师培训计划筛选培训教师名单,上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人事宣教处和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凡未列入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的,除特殊专业经学院批准外,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计划(短期业务培训除外)。3、参加学术交流和研讨会各系、部须先提出申请,并经院长审批后,选派教师参加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或研讨会。4、公派出国培训和访问学者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学院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出国参加短期培训、进修、学术交流、高级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