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规范贵昆铁路*至沾益段增建第二线工程(以下简称六沾复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依法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三)《XX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四)《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五)《铁道部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贵州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六)《XX省2004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七)《*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八)《*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二、拆迁安置补偿原则(一)“同地同方案”原则六沾复线建设在*区涉及黄土坡、荷城、凤凰和德坞四个街道,各街道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依法进行。在本区域内,相同品质的建筑物、构建筑物和附着物实行相同补偿单价。(二)“依法拆迁”原则1、对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严格按照《*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实施拆迁。第1页共5页2、对本次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3、对1990年以前修建、手续不完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若被拆迁人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视为合法;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4、对1990年清理“两违”和1997年土地大清查期间,已认定并作罚款处理且尚未完善用地和建房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被拆迁人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比照合法建筑按照“同地同方案”原则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5、对1998年至2003年期间建设且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若被拆迁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按本方案确定标准的80%给予补助,不予安置;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助。6、对2004年以后修建的且无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责令被拆迁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可按拆除面积乘以4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误工补助;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期后经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按被拆迁面积乘以4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拆迁人支付强拆费(该费用可从违法违章建筑所占土地的补偿费用中进行抵扣)。7、对合法建筑,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按相关法定程序,由拆迁人向法院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拆迁。(三)“个案协商补偿”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房屋、仓库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以及生产用设施设备的搬迁、停工停产损失或其他专用设施的拆迁补偿,原则上由区铁建办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和被拆迁单位协商后,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第2页共5页(四)其他原则1、房屋拆迁面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2、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以房屋产权置换为辅。被拆迁人可自由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但不得交叉选用;3、拆除的附属房屋不予安置,但依据《*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予以补偿;4、本次拆迁安置工作中,无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拆迁安置工作的个人和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三、拆迁补偿及对象(一)铁路征地(含铁路回收用地、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红线内和本次拆迁安置用地红线内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及林木。(二)跨铁路征地红线需要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