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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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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书_第3页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上诉人河南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雷霆路 60 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月山路 38 号法定代表人:吴昌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红,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上诉人河南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城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23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鼎基公司支付工程款459.1893 万元及违约金 783.3151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鼎基公司反诉请求判令长城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并赔偿损失 1046.29069 万元。原审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29 日作出(2009)焦民初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长城公司和鼎基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春、李红伟,鼎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欣龙、张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长城公司与鼎基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24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承建鼎基公司发包的鼎基世纪广场 1#、2#、中心广场的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价 2180 万元,今后按相关原则编制决算并调整合同造价。工程预付款为:签订合同后 7 天内,鼎基公司预付长城公司合同价 2%的开办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次月 2 日前,按已完工程量报告支付工程款 90%,竣工验收后 7 日内付至总工程款 97%。办完工结算后 7 日内付至最终结算总额 97%,其余 3%留作保修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工期、工程质量和验收、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于同天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 3%,工程竣工一年后 7 天内归还,保修金利息按现行银行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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