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 5-15 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 6 个月的。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第四条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