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裁量权即不起诉权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担负着掌握司法程序进口、控制警察权力滥用的双重使命。但该制度在我国未得充分合理之发展,问题不知凡几,其原因众多,足可暴露检察权现有之尴尬处境。本文旨在略陈现存制度之弊端,参酌各国法例,提出改革之建议。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现,虽然其在两大法系的各国被赋予不同的称谓,但其发挥的作用是相似的,即平衡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节约诉讼成本。可以说不起诉是与检察制度制度相伴相生的,不起诉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检察权的使命已经从提起公诉的法定权转向起诉的裁量权。不起诉制度就如同筛子的筛孔滤去微小的案件,留下较大的、证据比较坚实的给法院。当然筛孔的大小可以由多方共同决定。但是不管怎样这种筛选作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司法的整体能动性,使其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得以提高,也正因此刑事政策才可能及时有效的发挥作用。一、概念不起诉决定也称不起诉处分,是指检察官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因为欠缺法律上提起公诉的要件,或因起诉可能有损公共利益,而不予起诉的情况(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和 173 条之规定,我国现行的不起诉方式包括:(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2)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即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3)基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而对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不起诉的本质是检察官提起公诉的裁量权。之所以称为裁量实际的意思就是检察官可以像法官一样对将要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判断并能够做出不同的选择。但这种裁量也是有约束的裁量,它要受到刚性条文的约束。二、基本理论(一)提起公诉的基本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也称公众利益,是指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时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最大多数人的期待。公共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公共福利、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等方面,是社会利益的集合体,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历史起源看,检察官的产生就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参与刑事诉讼。正是因为犯罪不仅侵害个人的利益,而且侵害社会利益,才由检察官代表社会行使追诉犯罪的公诉权力。公诉就是公共利益性质的诉讼,公诉人进行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