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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政府管理规定0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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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列》的要求,对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建设地带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现就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的保护,按 2001 年各户村民与县人民政府签定《关于旅游开发保护南岗老排的协议》规定:现有民宅宅主有房产权。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保护,二、县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施条列》的要求,对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进行维修,并对游客进行有偿开放。未经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保护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维修。三、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现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拟报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已制定了保护管理范围,由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南岗古排的具体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实施日常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原已迁出在外居住的宅民不得搬回居住。为方便宅民收谷两季和中造插秧劳动方便,可暂住几天,但必须严格遵守县政府的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房屋原状。四、游客进入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观赏,必须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破坏原有房屋,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列》处罚。五、受文物保护的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属建设控制地带。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与古排保护与利用无关的工程建设,以及爆破、钻探、挖掘作业,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只允许建设与保护和利用直接相关的、必要的配套设施,且不得污染文物及其环境,不得破坏古排的历史风貌,其体量、风格、色彩等,都必须与古排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七、根据建筑保护措施规划的规定,可以进行改造利用的建筑,应维持建筑的外观风貌,确保自身和相邻建筑安全。八、古排的建设项目和维修设计方案必须上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并监督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古排历史风貌、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造成破坏。九、因特别情况需要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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