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项目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各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项目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公司、本部门、本单位、本项目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部门、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 公司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AQ/T 9002),结合本单位、本项目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各单位项目部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项目部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