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采购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中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 就上述项目的采购,甲方委托乙方实行 方式进行采购,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组织采购,为甲方做好服务工作。 二、本协议签订后,即开始进行本项目的采购工作,甲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乙方作好采购(招标)工作,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提出采购(招标)文件中供货范围、技术规格和特别商务要求; (二)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与其他评委一起共同完成评、定(标)工作; (三)按成交(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应当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或酬劳。 三、乙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采购(招标)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编制采购文件,请专家审查、采购人确认,并报送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二)采购文件报送采购办项目负责人备案后,根据规定程序,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和网站(《中国财经报》、《齐鲁晚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临沂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并发售采购文件;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成项目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 (四)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评标)和记录工作; (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编制评审(评标)报告、汇合采购和报价(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采购办; (六)发出成交(中标)通知,组织甲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采购办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有关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并填制《临沂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一式四联)。 (八)接受临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对采购(开标)前供应商情况、评审(评标)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