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公司女员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保护女员工健康,根据《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册女员工适用本制度。(三)内容要求1.公司应当加强女员工劳动保护,实行措施改善女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公司应当遵守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员工。3.公司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4.女员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5.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6.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7.女员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8.女员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将给予 42 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9.施行节育手术的女员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9.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 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9.2 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 1 天;9.3 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 21 天;9.4 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 10 天;9.5 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 14 天。10.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根据公司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根据女员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11.女员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12.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13.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14.女员工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