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太原日前发布《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断电、断水、断气、断热。下面是我准备的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进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安、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人民防空、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约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安全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法律规范、和谐进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有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九条新建房屋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根据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