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法律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 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根据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 007 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待遇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 30 天而不足 40 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 1 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 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长期病假的,必须每 3 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 3 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 3 个月的,从第 4 个月起根据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 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根据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① 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 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