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隐患整改规定为了更好地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公安部“61”号令精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安全有序生产,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火灾隐患 实际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火灾隐患整改 (一)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以口头或书面下达,口头下达时应作记录。 (二)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予以消除。 (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须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巡检,发现火险隐患,须及时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四)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章程规定的行为,单位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责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监督落实:1. 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另做他用的;5. 长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检人员脱岗的;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 其他可以当场整改的行为。 (五)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依据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相应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留底存档备查。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对于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领导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