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相关方环境和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对影响单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外部相关方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保证单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的实现。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单位外部相关方的环境和安全管理。3 职责3.1 安全办公室负责外部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归口管理和监督。3.2 办公室负责外部相关方环境行为的归口管理和监督。3.3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工作范围以内的外部相关方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4 管理规定4.1 管理处主要的外部相关方包括:工程和服务承包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来访者、驾乘人员等。4.2 工程承包单位和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4.2.1 工程施工4.2.1.1 路上施工单位应当执行路政与交警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道路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上路施工。工程主管部门应对其遵守有关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4.2.1.2 对其他施工,工程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并对其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内容进行审核。工程主管部门应对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事项做出明确要求(包括用电、防火、车辆等安全),将有关内容列入合同,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遵守合同或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2.2 对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对其提出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签订合同时,应将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内容列入合同,并监督管理。4.3 对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管理4.3.1 招采部门在选用材料、物品、设备时,除考虑满足使用要求以外,还应考虑其环境影响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3.2 确定材料、设备供方前,首先应对供方进行评审,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业绩好的供方。4.3.3 由招采部门对材料、物品、设备供应单位提出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技术要求。在签订采购(包括运输)合同时,应向供方明确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和措施。4.3.4 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到场后,由招采部门组织对其环保性能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物品、设备,禁止使用。4.4 对来访者的管理对口接待部门、单位负责向来访者介绍管理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遵守。来访者需要进入有关工作现场时,应向他们介绍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知识和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4.5 环境和安全提示4.5.1 为了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