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来施工人员”指本公司的承包商及外来施工人员。第三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监督,保安室负责具体执行。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入我司施工之前必须提前申请,经行政部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进厂施工事宜。第五条被授权的访客(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在经过保安/接待处的身份核实之后,进行来访登记。发《访客证》给施工人员配戴,以识别。第六条保安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培训,施工负责在《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承诺书》上签名,并仔细做好培训相关记录。第七条所有进入厂区的访客都必须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全程陪送。属于装修施工的人员,则会由维修部专责人员从旁全程监察陪同。第八条为了落实执行防火措施,所有的人员在厂区范围以内作业一律禁止吸烟。第九条必须严格根据相关行业安全操作章程作业,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和公司的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影响。第十条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工作时,除了本身不应作出不安全的行为外,亦有责任提醒其它工人。 以下不安全的行为应绝对禁止: (一)不正确的使用机器,不安全的支撑方法及不正确的搬运方法。 (二)在没有通知其它人的情形下作出一些危险动作,如突然开动一些机器、车辆等。 (三)错误选择所需之机器,使用不合规格或已破坏之机器。 (四)在操作机器期间离开工作地方,将机器或物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五)拒绝使用指定的工具工作。 (六)拒绝使用或错误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穿着不合适之工作服。第十一条若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报行政部经批准后方可存放,存放必须在安全地带。第十二条施工其间所需要临时接驳电源、气源、水源接口,必须提前向我厂行政部申请。获得经批准后,由我厂机修组电工对所需接驳的电气元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才能进行指导完成接驳工作。严禁施工单位自行擅自接驳,否则带来的一切后果(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第十三条若工作需要明火作业,(例如钻墙孔、焊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临时明火申请书》,经安全主任审核、备案后才可施工。施工动火前极有必要实行切实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动火完毕必须立即清理现场,并通知保安部进行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四条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劳动纪律。除施工场所外,不允许随便进入其他区域,严禁触摸产品,严禁靠近设备,严禁在车间内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