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 2011)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 编号:公授信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各方当事人甲方: 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各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 2011)综合授信条款本综合授信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授信额度及类别第一条 甲方在本授信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大写 ,小写 ,币种 。第二条 类别:□ 本授信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及其等价物担保的额度,即甲方或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交纳保证金及其等价物后所使用的等额融资不占用上述额度。□ 本授信额度是指非扣除保证金及其等价物担保的额度,即甲方或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交纳保证金及其等价物后所使用的等额融资占用上述额度。第三条 本授信额度可用于至少下列一项具体授信品种:1、流动资金贷款 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贴现 4、开立保函 5、法人账户透支 6、保理融资 第二章授信期限第四条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包括起始日及届满日当日,若届满日为非营业日的,应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准。甲方在此期间可依照本条约定申请使用额度办理具体业务。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使用第五条 在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同意甲方使用授信额度、甲方可以使用额度叙作的具体业务品种、期限、金额等。第六条 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期限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第七条 甲方必须在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若本合同中约定的授信品种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开立保函,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保函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由各授信品种条款及其附件确定。第八条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乙方可以批准甲方的额度使用申请,但乙方决定放弃的条件除外:(一)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