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法规定的反思 关键词: 罪数/立法规定/反思 内容提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 318 条(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 1 款的部分规定,笔者 认为在罪数形态方面值得商榷,建议立法机关今后在立法修正时予以关注,以确保罪责 相适应原则的贯彻,使我国刑法典的内部逻辑结构更趋科学合理。 我国现行《刑法》第 318 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 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此外,该条第 2 款又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 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上述规定是否自相矛盾,在罪数形态方面是否符合我国罪数形态理论?笔者认为不乏 商榷之处。 一、对第 318 条第 1 款第 4、5 项规定的反思 罪数形态,简单地说,就是刑法学中的一罪和数罪问题。它是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 题,既关系到犯罪论中犯罪的形态,又关系到刑罚论中对行为是否实行并罚,与定罪量 刑息息相关。罪数论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什么是一罪,什么是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的 标准是什么;对各种形态不同的一罪和数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各种形态不同的一 罪和数罪应当如何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等等。其中的核心就是一罪和数罪的区分标准。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历来有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大致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 种。主观说,也称犯意说,主张以行为人犯意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即行 为人基于一个犯意而犯罪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意而犯罪的为数罪。至于客观说,则主 张以客观事实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由于对客观事实的理解不同,客观说具体又分 为不同的学说:一是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本质,因而应当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来 确定犯罪的个数,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是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是数罪。二是结果说 ,也称法益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危害结果,因此, 只能以犯罪结果或者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个数作为确定犯罪个数的标准:造成一个犯罪 结果或者侵害一个法益的是一罪;造成数个犯罪结果或者侵害数个法益的是数罪。三是 因果关系说,这是结果说的变种,主张以因果关系的个数为确定犯罪个数的标准,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