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和基本制度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重要标志。自 1994 年 9 月 1 日我国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以来,经过 10 余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 10 余年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的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可见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进出口环节,限于海关监管区,这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全境保护范围上不相同,同我国香港地区海关全区域执法的模式也不相同。此外,根据 TRIPS 协议第五十一条,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当对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是一项不可商榷的义务。而对于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不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现行保护制度的范围则涵盖了货物的进口和出口,这是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之一。三、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渐趋完善1994 年我国海关开始知识产权保护时,当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国务院于 1995 年 10 月 1 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正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职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步建立。2000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分别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出了规定。此后国务院于 2003 年又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要求,及 TRIPS 协议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