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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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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的管理,优化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结构,规范城市商业网点经营者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促进城市商业网点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商店、商品交易市场等从事商品零售、批发活动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工作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包括商业网点的发展目标、区域布局、业态结构以及建设规模等内容。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与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文化景观相协调,统筹考虑城市社会经济和人口发展对不同规模、业态商业网点的需求,鼓励发展社区便民商业网点,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以及传统商业街、老字号商业网点,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制规范。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及其编制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不符合编制规范的,上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予以修改。 第七条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指导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的依据。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以及现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业态,应当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第九条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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