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M-G-M V. Grokster 案再谈 ISP 的法律责任从 M-G-M V. Grokster 案再谈 ISP 的法律责任作者王 利 2003 年 4 月 25 日,美国联邦区法院裁决驳回了 M-G-M 公司(METRO-GOLDWYN-MAYER STUDIO Inc.)对 Grokster 公司和 Streamcast 公司的音乐作品版权侵权诉讼请求,认为 Grokster 公司和 Streamcast 公司并不存在侵犯版权行为①。而与此相反,2001 年 2 月 12 日美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终审裁决的 Napster 案,却作出了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结果,即要求 Napster 公司停止侵犯版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②。通过对比 Napster 案与 M-G-M V. Grokster案,不难发现两案存在颇多相似之处,但两案中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相似案情事隔两年,判决结果反差却如此之大,由此 ISP 的法律责任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一、案情介绍Grokster 公司和 Streamcast 公司是美国的两家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其中 Grokster 公司自行开发了一种名为 Grokster 的软件,网络用户通过下载 Grokster 软件后,就可以利用其再下载 Kazza 软件,而 Kazza软件采用了“伙伴到伙伴”技术(Peer-to-peer,简称 P2P),该种技术又称为“同等文件传输技术”。使用含有 P2P 技术的软件的不同计算机可以互相共享各自拥有的信息。Grokster 公司的网络用户在下载并安装 Kazza软件后,相互间就可以充分地进行资源共享。这对于众多爱好 MP3 音乐文件的网络用户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必购买就可以从其他用户那里得到他们想要的 MP3 音乐文件,而其中显然有很多 MP3 音乐文件是未经合法授权的。因此,原告 M-G-M 公司向法院控告 Grokster 公司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要求法院裁判Grokster 公司侵犯版权,责令其关闭。Streamcast 公司则与 Grokster 公司略有不同,其自主开发了一种名为Morpheus 的软件,该软件本身就是采用了 P2P 技术(同等文件传输技术)。Streamcast 公司的网络用户通过登录该公司的网站便可直接下载 Morpheus 软件,下载该软件的网络用户同样可以相互间进行资源共享,如:MP3音乐文件等。如同 Grokster 公司那样被控侵权,原告 M-G-M 公司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裁判 Streamcast公司侵犯版权,责令其关闭。Napster 案的基本情况:Napster 公司开发了一个名为“MusicShare"的软件,该软件利用 P2P 技术为用户提供Mp3 格式文件交换服务。任何人到 Nap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