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产权保护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加上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对私人财产权的偏见和歧视,以致于近几年来各地侵犯私人财产的案件屡屡发生。法律上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模糊,使得亿万劳动者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受到压制,尤其是促使许多私营企业主把资产转向境外,导致资本外逃,影响和阻碍了私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不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六大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认为: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并非在于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而主要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如何支配和使用的,看他们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提出了“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英明决断。事实上,近年来经济改革与财产权问题,也一直是中国法律修改的中心议题。十六大将进一步促使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法律保护层次。这需要相关经济、立法部门和理论学界对其进行认真的研究。笔者就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在国外立法中,财产更多的是指公民所享有的排斥政府权力不正当侵害的基本权的形式明示政府权力与公民财产的界限,是市场经济的组成基石,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制度。私人财产权不同于社会经济制度中的私有制,它不仅仅针对如何保护、分配和处置可视可触的物,更注重私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宪法或法律权利。 在我国现时社会中,侵犯私人财产的主要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滥用及救济不力。对于刑事犯罪的,可以采取刑罚处罚和附带民事赔偿予以救济;民事侵权的,可以进行民事赔偿损失。而如何救济诸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呢?如何遏制司法机关面对公民的私人财产受到侵害时拒绝救济的不作为行为?诸如备受瞩目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并请求行政赔偿案)历时六年,三审巨额赔偿却分文未得。又如,现今地方政府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由进行大量的土地征用后再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性开发,其“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何在?再如 82 年的《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所有权。”公民用合法收入购买的房屋是归私人所有的,受法律保护,可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