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诈骗罪从而“自愿”地与其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财物交付。这里所说的“自愿”并不是财物所有者或签订合同人的真实意愿,而是被犯罪分子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这里所说的合同,不能仅仅理解为局面合同,还应包括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实践中口头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往往比书面型式多。 现实生活中利用合同诈骗的情形是多种多样,我国刑法设定了五种: 其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的”笔者认为:这里所讲的虚构单位,既包括根本没有成立过的单位,也包括虽曾有过后由于破产,倒闭或被依法注销等原因自己无权继续生产、经营的单位。 如 A 市某五交化公司欲降价处理长期压库的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产品,此消息被桑××知悉,桑便勾结邱××经策划后于某日下午开一辆货车至五交化公司,该公司李经理问明来客用意及检验来客证件,又确认证件上的印章名称与来客所带汽车上所标示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时,心中暗想,正愁压库电器无销路,突然来个外埠大户,经双方共同验货,多次讨价还价后,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李经理安排下属将价值 5 万余元的电器帮来客装上汽车。付款期满,货款却迟迟未到帐,公司按合同上客户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根本联系不上。无奈到 A 市寻找,当地根本无提走货物的这个单位。此例属虚构的单位诈骗。 又如,无业青年李××得知造纸厂有一批纸可先提货,一个月后付款,条件是签订正式合同并有担保单位担保。为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李××拿出加盖“××省农工商联合集团公司”(该公司两年前已被注销)印章的空白合同两份,并从另一个单位骗得一张盖有科室印的空白信纸。李××因此骗到 30 价值万元的纸。本例李××所携合同虽确系“××省农工商联合集团公司”的合同且该公司也确曾存在过,但由于该公司已被注销,既丧失了继续经营的权利。李××的行为应属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的诈骗犯罪。 至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消声匿迹,第一种是行为人为达到转移债务之目的,故意以被冒用人名义通过签订合同骗取第三人的财物,随即告诉第三人代其的被冒用人索要债款。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形,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无可置疑。第二种情形。尽管行为人动机具有转移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从第三人处骗取财物,使用了欺诈手段,理应按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