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教训 【案例】〖HTK〗小兰姑娘(以下简称申诉人)是北京外资企业(以下简称被诉人)的保管员。依照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1996 年 12 月 31 日是劳动合同的期满日期。 1996 年 12 月 19 日,劳动合同终止前被诉人人事部经理找到申诉人,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申诉人,申诉人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数天后,申诉人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结算了 1997 年 1 月 31 日以前的工资。在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申诉人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 月 23 日上午,申诉人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申诉人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因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申诉人送交请假条,申请病假已无意义”。申诉人认为:自己与被诉人签订的合同到 12 月 31 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申诉人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被诉人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申诉人的请求,被诉人未予理睬。 对于被诉人的上述作法,申诉人感到非常不解,1998 年 12 月 28 日愤然向北京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以后,迅速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并结清了 1997 年 1 月 31 日前的工资,并不表明双方已从法律意义上真正终止了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 12 月 23 日交到人事部的假条是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递交的,按照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如其有病休证明,申诉人可以享受医疗期,公司只能在职工医疗期满后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仲裁庭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被诉人作出的其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双方的劳动延续至申诉人医疗期满。至此,该劳动争议案件得以解决。 【评析】〖HT〗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关键性问题是: 劳动者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以前签订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