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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的劳动者性质及其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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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的劳动者性质及其法律保障(总报告)小序: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劳动市场和企业组织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劳动合同之外对劳动力加以利用的形态不断扩大,从事有期雇佣等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不断增加,职业运动员就是其中一部分。由于各国对这些职业运动员是否适用于劳动法有不同的规定,于是围绕劳动法保护的对象和范围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激烈争论我国职业运动员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他们是否是法律上的“劳动者”,如何看待其法律地位,如何对其提供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等问题便提到了议事日程。本课题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职业运动员这一特殊从业群体如何适用劳动法进行理论探讨,为有效实现对职业运动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与路径选择。一、先行研究概述我国 1995 年实施的《劳动法》、《体育法》以及 2008 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关于职业运动员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践中有“工作合同”、“交流协议”、“服役合同”、“聘用合同”等多种表述①。职业球员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业界一直存在争议。王存忠、张笑世等认为不论这些合同的名称如何,合同中具体条款的表述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条款相符,故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②;而蔡晓卫等则认为这是一种雇佣关系,强调体育雇佣关系能给合同双方更多的意志自由,从而能有效保护运动员权利③;韩新君认为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具有行业特殊法律性质,应该建立其规范的工作合同和劳动标准体系,等于认可其为劳动合同 ④。总之,从国内研究现状看,基本上将其定位于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同时承认其合同具有特殊性,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区别。但是从理论上解决在不同的劳动关系下职业运动员的“劳动者”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并根据这种性质和地位的不同对其实行不同范围和程度的法律保护,以便从根本上解决职业运动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这方面的研究还没有充分展开。从国际上看,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重视进行这方面的研究,致力于重新界定职业运动员的劳动关系。发达国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了对职业运动员劳动关系确立的判断基准和对当事人保护的法律框架。然而由于各国体育市场千差万别,使之在对职业运动员劳动者概念的理解和具体判断要素的把握,以及在对职业运动员保护的范围和程度的确定上存在很大差异。同时,从国外现实的法律适用情况来看,有些国家比如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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