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 4) 目录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 (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同举办一定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 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额合作,为加速 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 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 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 ,出资 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 ,出资 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 ,出资 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 ,出资 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 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 (3) 和 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