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7 号颁布时间:2012-6-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 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二 O 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 号颁布时间:2012-5-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 2011 年 1 月 1 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 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 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1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 号颁布时间:2012-5-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