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顾问 www.zealhave.comF4EX秦 XX 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秦 XX 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作者:郭 xx 律师时间:2013-09-24摘要:本案是典型案例中的特例。秦 XX 是实际车主,是分期付款购买的重型自卸型货车,并将该车挂靠到河南 XX 运输有限公司,雇佣刘 XX 为司机。由于秦 XX 出款交于河南 XX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与 XX 保险公司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约定了主险(运输公司与 XX 保险公司已处理过)及附加可乘人员责任险(即座位险)。每人责任限额 10 万元,其中死亡伤残 8 万元,医疗责任限额 2 万元。该车辆与 2010年 12 月 16 日发生交通事故与刘 XX 当场死亡,后被保险人 XX 运输公司及实际车主秦 XX多次找被告 XX 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而司机家人又向实际车主秦 XX 要求赔偿座位险 8 万元。秦 XX 将 8 万元赔偿给司机刘 XX 家后,在 XX 保险公司再次拒赔的情况下,依法起诉状告 XX 保险公司。本案的关键是:实际车主秦 XX 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大货车是货运而参加的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否合法?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是否做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本律师认为河南 XX 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保险保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实际车主对本案中的事故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并且被保险人河南 XX 运输有限公司已同意把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原告,原告秦 XX 是本案中适格的原告,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并且属于保险责任。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予赔偿。对该责任免除条款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金民二初字第 5622 号原告秦 XXX,男,汉族,1987 年 9 月 29 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 XX 区 XX 农场 XX 村三组。委托代理人郭 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 XX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XX 路 XX 号。代表人 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 XX,河南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 XX,河南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 XXX,诉被告中国 XX 财产保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