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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中国药科大学 中药资源与开发)

药事法规(中国药科大学 中药资源与开发)_第1页
药事法规(中国药科大学 中药资源与开发)_第2页
药事法规(中国药科大学 中药资源与开发)_第3页
第一章药事法概述一、药事法的渊源1 宪法——是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有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 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国家主席令) 3 行政法规——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条例、规定、办法)。 (总理)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不得与上述的冲突。二、药事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A 部门规章=B 部门规章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药事法律、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药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抵触 药事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药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地方性药事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药事规章 药事部门规章之间、药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药事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三、药事法的适用原则 1 特别冲突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如:《产品质量法》和《药品管理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等级相同,但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别法 2 层级冲突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法律规范按效力等级从高至低的顺序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下位法 3 同级冲突适用规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4 新旧法冲突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1、认为地方性>部门规章,则直接生效 2、反之,则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或与地方规章发生冲突,则有国务院直接裁决 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一、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针对西药而言)或者功能主治(中药,对症而治)、用法用量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分类:中药、化学药、生物药 注册分类: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 2003 年成立 SFDA,2008 年 SFDA 并入卫生部二、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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