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标的灭失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 前言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灭失,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即作为执行标的的财物,因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改变其固有的物理、化学性质、失去原有形态、数量、质量、价值,永久不能恢复原状的法律状态。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如处理不当,则造成执行程序搁置,无限期不能执结案件,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 执行程序关于对执行标的灭失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做了某些说明性和弥补性的规范,但仍欠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保障依法执结案件。目前,针对执行工作立法滞后的现状,国家已开始着手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以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序进行,而执行法律的制定及实施,必然依赖于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及执行工作实践。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生产关系日异发生变化,物权和债权呈急剧转换与变动的新特点。执行标的虽然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并为进入执行程序而予特别保护,但处于社会关系权利义务对抗性之中的执行标的,在时间与空间的复杂运动变化中也可能灭失。执行工作在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在相对稳定的法律和急剧变化的社会现象之间,充满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标的灭失,就是其矛盾特殊性的客观表现形式。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矛盾的普遍性即存在于矛盾特殊性之中”。我们通过认识执行工作中矛盾的特殊性,就能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找出具体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矛盾的特殊性是人们认识一切事物的基础,是区别认识千差万别事物的内在根据”。从此出发,我们对执行标的灭失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理上的探讨,不仅能提高理论上的认知,而且对执行工作实践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 二、执行标的灭失与执行程序的法律关系 申请执行人持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受理,就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付诸实施,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专篇,第三编执行程序,计三十条,比较完整的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组织原则、程序。根据该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和执行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