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完善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马忠法2013-2-28 16:40:12 来源:《法学家》2011 年 5 期 【内容提要】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技术转让密切相关。虽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规定发达国家承担环境友好技术转让的义务,但由于这些规定存在不足及多数技术掌握在跨国公司等私人手中,相关技术未能充分转让。为此,人类应以现有有关规定为基础,以《哥本哈根协定》的落实及《坎昆协议》的国际法制化为契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将环境友好技术转让与贸易挂钩,制定 WTO 框架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协定,促使发达国家的政府承诺与其国内跨国公司等私人主体的技术转让行为一致,使发展中国家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获取技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气候变化/环境友好技术/国际技术转让 一、前言 技术① 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手段和核心问题,它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决定性作用已为人们所共识;而技术分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故人类对环境、技术转让和经济全球化的普遍关注几乎同步,都在 20 世纪 70 年代前后,它们因技术发展这个关键要素而建立了密切联系。国际环境友好技术② 转让无一例外地成为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历次有关国际环境保护会议所形成的国际法文件③ 或国际条约④ 的重要内容和关注的重大议题之一。 但从国际技术转让立法活动来看,目前无统一的相关条约。国际层面的立法成果已形成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系列条约、联合国体系中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文件和 WTO 体制下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等中关于技术转让的规范体系。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在 2001 年编辑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文件集,我们可以发现属于多边条约⑤ 的文件共有 28 个,其中涉及环境和环境保护的约占二分之一以上,⑥ 为 15 个;它们关于技术转让规定的核心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等方面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必要的帮助。 然而,尽管有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⑦ 中较为明确的技术转让规定⑧ 和京都灵活三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及“国际排放量贸易机制(IET)”,⑨ 但时至今日,技术转让方面的境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加上其他相关的国际义务未能得到充分履行,致使人类的环境问题变得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