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从土地征用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出发,指出农地征用补偿的不合理是导致农民和政府关系紧张的要害。基于此,本文首先论述了在当下土地征用正当性的前提是合理的征地补偿。围绕征地补偿问题,本文阐述了农地征用补偿的理论依据和补偿原则,指出非凡牺牲理论对征地补偿的合理性作了很好的诠释。基于理论的视角,用公平正义的法理念来审阅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发现我国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十分得不完善。表现在很多方面:一是征地补偿未区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二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分配不合理;三是征地补偿法律程序不完善的等等。正因为这些原因所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地损害。因此,要实现农民和政府间关系和谐,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实现,必须完善我国的农民土地征用法律制度。要害词: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征地补偿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关涉到社会的安宁和发展,与社稷的兴衰与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在当下,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大大加快,城市向郊区迅速扩张,以及各地掀起了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出现了大量的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的“五无农民”群体[1]。从而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一组国土资源部统计数字显示,2002 年仅上半年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的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 73%。其中 40%的上访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这其中 87%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而在反映征地问题的上访中,又有一多半是集体上访。因此农地征用补偿问题是导致政府和农民关系紧张的要害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关涉到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但是农地征用补偿的不合理使得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未能得到有效的协调,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农地征用补偿的不合理成为阻碍农村和谐社会实现的一大障碍。一、 征用补偿的理论依据和补偿原则所谓农地征用补偿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补偿后,强制性的变更农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