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能)合同编号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监理人: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工期 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 托 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住 所: 住 所:南昌市南京西路 369 号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章)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建行南昌火炬支行帐 号: 帐 号:36001051260059505588 邮 编: 邮 编:330006电 话: 电 话:0791-7562832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就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