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家与个体自由原则张龑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副教授【摘要】自由与家之争构成我国独有的现代性问题。然而,家价值虽一直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却处于个体自由价值的遮蔽之下。本文尝试揭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家价值,并重构其与个体自由的关系。从理论上看,西方观念通常认为家始于婚姻合意,而恰当的家观念应在于,人从家而生,自由对应的只是成年阶段,而家涵盖了人生命的完整阶段,是对自由否定之否定的扬弃。如果说从自由出发的现代法治只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对峙结构,那么从家观察,法治还内涵一个守护生命成长与衰微的存在结构,它包括家庭自治、父爱主义、生存保障等等。家与个体自由因而是包容而又竞争的关系,法律秩序构建应以家价值为参照系,而非以个体自由为圭臬。【关键词】自由;家;现代性;成人中心;扬弃 引言 法律体系与系统思维是现代法治实践的基本思维方式,亦是一般学理研究的目标。一国法律的集合之所以可称之为体系,通常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形式上的逻辑统一,二为理念或实质价值间无根本冲突。{1}前者对应的是法律方法中的形式推理,后者则是实质推理。在一国法律中,日常生活中的各项基本价值是否都有意识地被加以制度化,还是有所忽略;即便一些本土价值制度化为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与通过法律移植引进的规范之间可否形成一个价值融贯的体系,成为法律体系建设的首要问题。然而,追问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价值间是否彼此融洽,实质推理如何可能,首当其冲的并非现代西方去魅的诸价值之间的融贯性,而是本土价值与现代“普适”价值间的冲突问题。如果说现代西方经过几个世纪以来的磨合,诸价值虽有冲突却仍可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多元统一,那么,我国现实中发生的诸价值碰撞绝不限于此,还有延续至今的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家”在中国人观念中地位显赫,{2}从家出发,古代中国构造出伦理本位的社会。其中,凡合乎家伦理者皆为善好,故家既可谓传统中国秩序架构的基本单位,亦是一种基本价值。鸦片战争以来,源自西方的现代性侵入中国,同中国文化发生碰撞,首要就体现在家与个体自由之间。此种冲突构成了完全有别于西方的中国之现代性的基本命题:自由之个体取代家成为中国社会之基本单位。此种碰撞之剧烈,历百年而于今未消。改革开放全面释放商业精神,个体自由作为立法者主要意识形态,对整个社会的渗透愈发深入,家观念所主导的传统生活世界不断退守。但与此同时,在很多领域,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