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摘 要]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的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它基于网络游戏服务消费合同产生,是玩家对游戏服务供应商主张债权的凭证,因此具有债权的法律属性,但是其在玩家控制下具备了一定的对世权与转让权,因此又具备了一定的物权特征,笔者认为这又是一个存在于现代网络经济中债权物权化理论的例证。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债权 债权物权化 2003 年 12 月 18 日,随着一声法锤落下,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典型性使之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 (注:据笔者初步了解,此后因网络虚拟财产而引发的诉讼在上海和杭州各有一例。2003 年 12 月 25 日《21 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王云辉的《全国首例成都律师联名上书要求立法保护虚拟财产》,19名律师联名写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 据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发布的《瑞星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受到安全威胁的游戏玩家中,有 61%的玩家经历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的情况。但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上仍属于真空地带:何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什么?它体现了当事人之间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是否应对其加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与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张,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并且对中国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补充有所裨益;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对解决众多虚拟财产民事、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随着网络经济产业化的发展,网络虚拟物品走向了商品化,玩家必须付费才能获得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才能享受网络运营者更多功能更加优质的服务,时下迅速扩张的网络游戏更是网络产业化的代表。存在于网络世界的网络虚拟财产呈现成千上万的形态,不一而足。笔者将其分为二种:一是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 ID,免费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二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