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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法律规制doc-上海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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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法律规制王歌雅(黑龙江大学 民商法学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80)提 要: 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法律规制,建构在同性恋合法化的基础之上。凡对同性恋者婚姻权予以法律规制的国家或地区,均已完成同性恋由非法向合法的转型,并遵循了家庭伴侣法案、公民互助契约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规制路径。我国针对同性恋及其婚姻权是否予以法律规制,应从民众认知、文化宽容、伦理审视等层面加以综合分析。关键词: 同性恋;婚姻权;认知基础;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 923.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3-3637(2008)01-0033-05同性恋者能否构成婚姻,一直为世人所瞩目。肯定论者认为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属于人权,是婚姻观多元化的体现。只要同性恋者的婚姻行为不影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理应得到宽容与尊重。否定论者认为,同性恋者的婚姻趋向违背婚姻的自然属性,是对传统婚姻的挑战,同性婚姻难以被社会中人所接受。上述迥异的观点,既是婚姻观的差异体现,也是价值观的差异体现,是价值基础的差异导致的。一、同性恋者婚姻权的认知基础在个人权利本位的时代,人们的婚姻行为往往遵循由恋爱到结婚的路径,即由恋爱权的享有趋向婚姻权的享有。正如世俗规律的阐释:恋爱是婚姻的基础。若将这一规律应用于同性恋范畴,就可得出如下结论:同性恋是同性婚姻的基础。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化必将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直至取得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一)关于同性恋的科学认知催生了同性恋合法化的价值诉求同性恋作为一个古老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存在着。然而,关于它的科学认知却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具体历程有三:一是同性恋病态说。1886 年,奥地利精神病专家理查德(Richard)发表了《性心理疾病》,创立了同性恋病态说。该说源于同性恋的病原分析。二是同性恋变态说。1905 年,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奥地利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在其《性欲三论》中指出,同性恋属于一种“性倒错”,是性心理发展停滞 [1]。霭氏在 1933 年完成的《性心理学》中也认为同性恋是一个变态,而不是病态。即同性恋者往往是很健康的,除了同性恋这一特殊变态外,其余都是正常的。三是同性恋的非病态说。1948 年美国性学家金赛领导的研究小组,在《男性性行为报告》中主张,将同性恋者的性倾向定为病态缺乏科学依据。1955 年,美国人类学家胡克通过实验得出结论:同性恋者的病态是社会压制的结果,帮助他们的最好办法是宽容而非治疗。上述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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