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链接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 于互联网上,网站之间相互设置链接是比较普遍的做法。但是对于设置链接应当遵循何种规则,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链接行为侵权的主体一般是经营性网站,其侵权方式主要集中于加框链接和深度链接上。链接行为侵权的风险防范,既要依靠法律措施,也要运用技术手段。合理的链接规则能够维护正常的链接行为,使网站所有者不至于动辄得咎或知难而退,并且可以防范和制裁某些违法的链接行为,从而能够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网络链接 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 链接作为一种实用技术,本身无所谓合法与否之分,法律要规范的是它的使用问题。从法律层面上看,说的是在何种情况下链接行为是合法的,在何种情况下链接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互联网链接信息的发布者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 ISP)、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 ICP)[1]以及上网用户。虽然 ISP 和 ICP 对被链接网页内容都无法控制,但它们对被链接内容的识别能力却有很大区别。以对被链接内容识别能力的大小为标准,链接方式划分为自动链接(主要是指搜索引擎链接,下称搜索引擎链接)和手动链接两类。手动链接提供者可以划归 ICP 范畴,而搜索引擎链接提供者则应归入 ISP。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作用仅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的中介(信道),因此,它应当属于 ISP 范畴。”[2]下面就对这两种链接的法律责任加以探讨。 一、搜索引擎链接的法律责任 (一)搜索引擎链接责任的归责原则 概括起来讲,网站所有者的链接责任主要有两种倾向。 一种是严格责任,由于对网络系统内实时运行的无数信息逐一审查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制裁过重是对网络服务业是一种极大的打击,因此只被极少数国家所采用。 另一种是多数国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Fault Principle) 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网站所有者在有主观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而且往往还要求对方要先履行告知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专家建议稿)》第 15 条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协助侵权人,只负过错责任。” 美国 1998 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在其系统或网络中按照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