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26 号出版物鉴定书依法应当无效的法律意见书 X X X: 北京 X X X 律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就新闻出版总署作出的新出鉴定[2006]26 号《出版物鉴定书》(以下简称 26 号出版物鉴定书)的法律效力进行法律咨询,并撰写法律意见书和阐明该意见书的法律论证。我们指派 X X X律师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及其法律论证材料。 一、我们承办律师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了您提供的以下材料1、宫绍洪在中国首届民间伏羲文化高层论坛上的发言——2006 年 4 月 26日于北京人民大会堂;2、新闻出版总署新出鉴定[2006]23 号《出版物鉴定书》;3、新闻出版总署新出鉴定[2006]24 号《出版物鉴定书》;4、新闻出版总署新出鉴定[2006]25 号《出版物鉴定书》;5、新闻出版总署新出鉴定[2006]26 号《出版物鉴定书》;6、辽宁省新闻出版局辽新出鉴字[2006]56 号《关于对<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学习参考>等三种图书的鉴定意见》; 7、新闻出版总署新出鉴定[2006]43 号《出版物鉴定书》;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登记证书》;9、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新出法函[2009]011 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10、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字[2009]190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11、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字[2010]90 号《关于不予受理重新鉴定申请的函》; 12、《重新鉴定申请书》;13、《听证申请书》;14、《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15、《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16、《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17、《吼与唤》;18、出版物《壮行无悔的吼与唤》。 二、本案的 26 号出版物鉴定书及宫绍洪被追究刑责的案情由于诸多因素,本法律意见书主要指出 26 号出版物鉴定书存在的法律效力问题和承办本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法律程序等问题,以综合出事实与理由,并期望通过沟通来解决宫绍洪案件申诉问题,使其早日恢复自由。2006 年以前,宫绍洪为了宣传党中央精神和领袖思想及实施先进性学习,撰写了《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小册子。2006 年新闻出版总署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聘请)对三本小册子进行出版物鉴定,并于同年 6 月 27 日和 12 月 29 日分别对三本小册子作出了新闻出版总署新出鉴定[2006]23 号、24 号、25 号、4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