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有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关系的规定。在行使抵押权时,当事人可以采取抵押物的折价、变卖和拍卖等方式行使权利。这样往往导致担保物权的变更,而且采用折价方式时的所有权人就是原先的抵押权人。新的所有权人即抵押权人有可能与承租人的租赁权利发生冲突,现实中可以体现为新的所有权人要求原先的承租人停止使用租赁物等。本条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承租人的租赁权和抵押权的冲突问题,但在司法审判中将会遇到租赁关系设立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抵押权有抵押登记时间作为权利确立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而租赁没有登记,只有按照租赁合同订立时间确认租赁权的设立时间。这就存在有欺诈意图的当事人倒签合同日期制造虚假证据的问题,从而导致抵押登记的意义落空。因此,融资租赁进行统一登记,可为司法审判提供可靠的证据,使物的使用和流转更加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