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传统版权法的事后救济手段面对现代化的侵权行为显得力不从心。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个人复制的危害以及广泛复制和盗版的威胁,引发的便是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在发展信息业的同时,必须加强其在法律上的保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现实的问题。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计算机软件概述1.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1978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表的《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中将计算机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指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结合为一体后,用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别自动转换成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内容相同,而且表现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1.2 计算机软件的特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软件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如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但是,软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作品,它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2.1 软件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但对其复制却很容易,且复制的成本极低。软件的极易复制性和复制成本的低廉性,使非法复制他人软件牟取暴利成为可能,因而有必要严格保护软件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