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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装箱码头责任风险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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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装箱码头责任风险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兼论集装箱码头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上港集箱股外高桥码头分公司 张智浩 钱俊强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集装箱码头存在的责任风险及现有应对措施,指出单纯利用商业保险应对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然后对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如何有效利用合同之“矛”和法律之“盾”规避责任风险进行探讨,说明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可以采取的降低责任风险、减轻赔偿责任的对策;最后,文章对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实现责任限制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论证,提出实现责任限制、有效维护码头经营人利益“三步走”的措施和建议。关键词:集装箱码头 损害赔偿 责任限制1、前言2005 年,中国港口完成集装箱吞吐量 7580 万标准箱,增长 23%,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1] [1]据《中国证券报》报导,2006 年上半年,中国沿海港口完成集装箱吞吐量3,928.37 万标箱,增长 21.4%。[2] [2]毫无疑问,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港口大国,中国的集装箱码头在整个国际航运和对外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就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与集装箱码头有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与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利益相关的责任限制问题仍然有待明确。有关争议如果迟迟不能解决,不仅与我国港口大国的现状不符,更有可能阻碍我国从港口大国向港口强国的顺利转型。本文拟就我国集装箱码头责任风险赔偿限额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分析集装箱码头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现有的应对措施,说明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更好的维护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利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就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进行阐述,结合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集装箱码头经营者认清码头风险并进行风险的合理规避有所帮助。2、集装箱码头经营人的含义港口(码头)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Transport Terminal Operator),其名称起源于《1991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3] 在我国,人们长期称为港务局,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务局一分为二,一块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通常称之为港口管理局,一块则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人们通常称之为港务公司,也即本文所指的港口(码头)经营人。以上海港为例,2002 年原上海港港务局正式分为上海港口管理局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也陆续出现了许多非国有的中外合资的码头公司(港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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