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选编二一六年三月〇目 录融资性贸易中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风险 ——————————————————02最高院对贸易性融资中关涉“提单”若干问题的标杆判决———————————05大宗商品贸易中货物单证流转的风险 ———————————————————09企业贸易型融资的头等法律风险——合同性质不明 —————————————14贸易性融资真实性的三查三追踪 —————————————————————18融资性贸易“真实性”把控十四招—————————————————————22最高院法官:融资性买卖合同的类型化认定及处理方法————————————28大宗商品贸易中“浮动质押”的效力认定风险————————————————35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纠纷的七大模式 ———————————————————38“循环贸易”合同难题的诉讼路径探析———————————————————41融资性贸易中存在哪些刑民交叉风险? ——————————————————46融资性贸易中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风险在涉及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是获取资金使用费,而非实际取得商品或服务,因此实际出货方通常直接向实际用货方交付商品或服务,进而构成合同法上的“向第三方履行”。向第三方履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履行方式之一,根据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履行的法律效果等同于向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65 条同时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融资性贸易案件中,向第三方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方交付货物,除非合同对方当事人对此进行追认,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未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可能根据对方当事人请求的不同,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明确约定向第三方履行,但是企业在向第三方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约定,例如在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指令时交付,交付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第三方未履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形式履行。由于合同履行情况直接决定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法院会结合各方面因素,慎重予以确定。典型案例广金公司与拓海公司、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