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合同商法规主要内容介绍蔡丽影从目前颁布的各种法规来看,美军采用的合同商法规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法规、二是军队法规。就国家法规而言,联邦政府虽然没有为合同商保障制定专门的法律,但是却在多部国家法律中对合同商保障涉及的问题都制定了专门的条规,有的还设立了专门的章节。作为合同商保障的使用者和指挥者,美军针对合同商保障的种种需求制定了多种相关的法规。从组织体系上讲,可分为国防部和各军种法规;从法规形式上看,主要有指令、指示、条例、野战手册、手册、联合出版物、备忘录 7 种形式;从法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应急合同保障、合同商部署规定、战场合同商保障。每个层次的法律或法规其效力不同,下一层次服从于上一层次,国会所立法律或法令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其他依次弱之。三军采办规章要符合国防部采办条例、指令/指示,国防部采办条例要从属于联邦采办条例,而联邦采办条例的规定则必须遵循国会通过的采办法令的宗旨与目标。从总体上看,美军在合同商保障方面基本上形成了配套、健全的法规体系,并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逐步统一规格和标准,使合同商保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集中规定美军合同商保障的法规主要包括:由陆军部总部发行的 3 个陆军条例、2 个野战手册和 1 部陆军部小册子;国防部发行的 8 个国防部指示、1 个国防部指令和 1 个国防部手册;9 个备忘录;参谋长联席会议发行的 1 个联合出版物。1.陆军条例到目前为止,美军合同商保障的陆军条例主要有 3 个:AR715-23《合同管理局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直接商业合同的执行问题》、AR700-137《后勤民力增加计划》、AR715-9《伴随部队的合同商》。·陆军条例 AR 715-23《合同管理局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直接商业合同的执行问题》该条例是受参谋部主任美国空军中校 George A.White 命令,于 1983 年 10月 20 日,由陆军部总部、国防后勤局、海军和空军联合颁布的,因此亦称为国防后勤陆军条例 DLAR 8200.5、海军装备部文件 NAVMATINST 4355.63B、空军条例 AFR 400-22。目的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防采办条例(DAR)第 20 章第 5 部分;分配职责;为合同管理局执行符合条件的外国政府或国际政府与美国生产商签订的直接商业合同的处理申请提供规程。适用于总部国防后勤局、国防合同管理局区域(DCASR),包括位于纽约国防合同管理局区域(DCASR)的国防部中央控制点(CCP)和海、陆、空三军。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