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当前中国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二 绝大多数社会民众却不这样认为。先看一下网上留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用得着讨论吗?!”,“没有极刑的震慑,犯罪活动就会猖獗”,“不但不能废除死刑,相反要加大死刑的力度,凡是贪污、受贿、杀人、强奸、偷盗、制假等,一经查实,立即枪毙。乱世必须要用重典”,“如果罪犯也跟你一样想,还会杀人吗。你放心,没死刑后,死的人更多,大家自己上,冤冤相报,反正没死刑”,“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34]。笔者向非法律学人作社会调查时,向被调查者介绍了法学界提出的应当废除死刑的理由,对于第一个从人权角度的理由,被调查者们表示“搞不懂”,不理解学者们想象出来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是什么,更不明白为什么学者们会“捣鼓”出这些莫名其妙的东西。至于“废除死刑可以避免误杀”,被调查者们认为:这个有一定理由,但是,死刑只是一种手段,关键还在于司法官员――换言之,要避免误杀,应该重点提防司法官员;毕竟,死刑的运用与否,完全取决于人。对于废除死刑的功利理由,被调查者们觉得这个“不可靠”,中国人相信“好死不如赖活着”,死刑的威慑力绝对是其他任何刑罚替代不了的,死刑与其他刑罚有着质的区别,不能相提并论。对于废除死刑的人道理由,被调查者们表示这个要因人而异,要“分清好人和坏人”,对于某些人,比如王斌余这样的“走投无路”的弱者,应该人道;但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腐败分子、黑社会头目、部分杀人犯等等“丧失人性的人”,就可以适用死刑[35]!不仅不能废除,还应该从严打击! 死刑存废引发的冲突表明: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已经到了最根本、最全面、最深刻的程度。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事实上已经提出了一个崭新的、理想的国家社会图景:这个“理想国”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人的生命权是绝对不能剥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人道”的宽容关系;即使一个人故意杀死了另一个人,国家和社会也不能适用“报应”的准则规范,而要采取“人道”的、“理性”的、“文明的”规范来予以调整。如果连最严重的冲突都可以不必适用死刑、“人道”地解决,那么其他纠纷自然都不在话下了!这样一种“和谐安宁”的理想图景,可以说是法学家的终极追求。民众当然也有这样的理想追求。但是,民众比法学家现实得多,在一个罪恶消除不了、人人并非圣贤的社会中,理想的“人道”规范的适用空间是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