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王太平 郭海营 刘新琨上传时间:2003-8-18 摘 要: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的技术基础之一,对它的保护非常重要。虽然现行法已经采用了著作权模式,但是却也有反对呼声,且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史表明,著作权模式并非当然的唯一的选择。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以及著作权模式与专利权模式的研究表明计算机软件既不适用于用著作权模式,也不适用于专利权模式,专门法模式才是最佳的选择计算机软件的专门法模式必须既能使大多数软件均能受到有效的保护,还应具有较低的制度交易成本,并注意产业政策,应能够鼓励计算机软件公开。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模式、专利权模式、专门法模式 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推动下,人类社会已经渐次进入知识社会。知识社会无疑是以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为基础的,而计算机软件则无疑是其中的重要部分,离开计算机软件,知识社会就无法运转。虽然现在我们已经建立了以著作权为基础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但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软件的发展特别迅速,无论采用那种法制,也总难免很快就成为落后于时代的东西。就从这种观点出发,今天虽然把软件的法律保护的中心,确定为著作权法,但仍然需要经常去探讨和研究将来的法制方向问题[1]。而且无庸讳言的是,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也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反对的呼声和寻求新的保护模式的努力也从未断绝[2],人们期待着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中选用何种方案即保护模式无疑是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即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无疑也是一种法律制度的选择,自上一世纪三十年代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发表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已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成为经济学中的显学虽然它不过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结论也并非无可指摘,但是它无疑为我们选择一种制度(法律保护模式)提供了一些法律背后的分析因素,对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不无意义其中制度影响理论家 A。爱伦。斯密特的 SSP 分析范式对我们借鉴意义最大,他的分析范式包括三个部分:状态(Situation),是指个人、团体和物品的特性(状态),其中物品的特性包括非相容性使用、规模经济、共享性、排他性、占先性、交易成本、剩余以及波动性供求等,其中重点是物品的特性;结构(Structure),是指权利结构,它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绩效(Performance),是指财富在不同人之间的分配。状态是分析的出发点,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