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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2)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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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2)_第3页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1)法律效力不同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② 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② 对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② 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4)行使时间不同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② 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案例】甲、乙公司于 4 月 1 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 4 月 10 日发现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4 月 20 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 月 30 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1)该合同在 4 月 30 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 4 月 30 日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视为自 4 月 1 日起无效。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7)(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P18)(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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