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篇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篇_第1页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篇_第2页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篇_第3页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摘要 第 14 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 18 条 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 22 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 35 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 37 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41 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自欠交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第 14 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 15 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女方年满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方年满 25 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 16 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的实行计划生育避孕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 17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