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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公司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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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公司基本法律问题探讨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1-11-7 浏览次数:7026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在八十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横向经济联合以其巨大的凝聚力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在迅速发展。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联营公司。本文试就联营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联营公司是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高级组织形式。所谓联营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联合而组成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新的经济实体。从联营公司的组建看,它具备以下特征: 1. 联合性。联合性是指联营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联合体,是由同行业或跨行业的一批企业,突破部门、地区、所有制的限制,在共同的利益和一致的目标下,以生产要素进行联合而组成的。联营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实行独立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由于联营公司对其股东是有选择的,因此,其信用基础,除了资金联系外,还表现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具体地说,联合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生产要素的联合,即成员企业以资金、设备、厂房、技术、劳动力、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要素进行联合。联营公司除了以集资的方式解决公司的资金外,一般是以主体厂的名优产品为龙头,由主体厂提供先进的设备、技术、产品商标、熟练的技术工人等,其他成员企业则提供厂房、原材料、劳动力等,因此,联营公司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资本总额由联营各方一次缴足,而不采取公开募集股份和发行股票的方式集资。这使联营公司区别于股份公司,从当前经济联合体的形式看,除联营公司外,还有以单一的资金联合而组成的股份公司,例如,若干企业直接以货币的形式投资组成公司;或者不仅由联营各方出资,而且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建立股份公司。这些以资金为纽带建立的公司,公司的资本全部分为股份,。其信用基础只有资金的联系,企业间没有形成生产经营协作关系。这类公司可称为联营股份公司,但不是本文所指的联营公司。第二,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关系的联合。联营公司兼有生产、经营、服务等多种功能,成员企业加入联营公司,在其生产经营、产品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要服从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同时也有权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共同经营和决策;在分配关系上,成员企业以投资入股的比例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配。 2. 企业性。企业是把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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