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分则第 5 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参考合同法总则部分关于质量等约定不明确的规定标的物交付之前产证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不及于主物。分批交付,各自生效、解除。但是要根据合同目的断定 二、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的规则: 1、原则——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2、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3.买受人受领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出卖在途货物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5.出卖人违约 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二节 借款合同第二节、借款合同一、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要式、实践、可以有偿也可无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借款合同。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要式、诺成、有偿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利息。三、两种借款合同的共同规范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应当准时归还借款否则应当支付迟延利息,即使是无偿借款也不例外。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三节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